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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小心!《离职证明》中不能写离职原因否则重开

时间:2024-04-15 07:21:58 作者:小编 点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职场环境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在工作中,离职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而在员工离职时,HR部门需要为其提供《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在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的原因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各地裁判标准可不统一,单位也有风险)。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离职证明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属自愿/非自愿离职性质。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该员工与本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一份小小的离职证明,藏着很大的学问,不专业的HR很可能在这里栽跟头,让自己背上许多无形的黑锅。因此大家一定要时刻学习人力资源领域相关知识,才能越走越远哟!

标签: 离职申请怎么写